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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探視權】家事律師條列告訴你


探視權釋義——保障孩子的基本權益

監護權與探視權在離婚官司中,是夫妻最常發生爭議的項目,時常可以見到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互不相讓,甚至揚言日後再也不會讓孩子和對方見面,監護人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阻止另一方和孩子接觸嗎?答案是否定的。想了解探視權,就得從探視權釋義來解讀。在夫妻離婚後,沒有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探視權的設置目的在於促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即使父母離異,也盡可能地讓子女想受到完整的父愛及母愛,因此以探視權保障為子女與未同住父母定期見面、互動的權利。探視權釋義最重要的概念——「探視權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權利,而非夫妻離婚時用來爭奪算計的工具」!

監護權與探視權——失去監護權就會得到探視權
台灣法律以親權給予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權利,因此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雙方對子女都保有親權,因此就算與配偶離婚之後未獲得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影響自己探視子女的權利。然而親權除了探視權之外還包含扶養權,也就是說即使夫妻離異、沒有獲得孩子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還是有將子女撫養至成年的義務,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需要支付扶養費,共同負擔子女的生活所需,如另一方不願支付,監護人可以民事訴訟提告,並請求法官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探視權執行方式——白紙黑字以協議書為準
台灣法律對探視權的約定內容沒有制式規定,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何行使探視都是合法的,探視權的約定方式分為——私下協議、法院裁判。

私下協議:
離異夫妻如若能夠心平氣和的討論,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詳細內容都能達成共識,那麼只需要自行將協議內容白紙黑字撰寫於離婚協議書中,辦理離婚手續時,戶政事務所會收取一份離婚協議書紀錄留檔,手續辦理完成的同時,探視權的約定內容也會隨之生效。雖然探視權可以由父母私下協議,但就算雙方內容「某一方自動放棄探視權」,由於牴觸親權規定,因此為無效約定,不具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
夫妻離異如果無法好聚好散,探視權的約定內容無法達成共識、甚至連監護權歸屬也沒有著落的情況下,就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在家事法庭事請求法官介入判決。法官會根據父母的年齡、道德素質、經濟能力、職業、提供孩子的成長環境、對孩子的教養規劃等因素,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若子女已經有表達意願的能力,也會參考子女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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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監護權歸屬之後,再由父母討論探視權內容,如果雙方在探視權的約定上仍出現意見分歧時, 大愛徵信社同樣可以請求法官介入協調。不管是哪一種約定方式,探視權的約定內容都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日後發生任何爭議都以協議書內容為準,因此一定要小心謹慎。


探視權必要約定項目有哪些?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協議書內容為準,因此撰寫時要盡可能的詳細,建議約定內容至少要涵蓋探視時間、地點、方式、特殊要求。探視時間:見面頻率、時間長度、時間計算方式。例如在每個月的第一個週六與週日探視,探視時間從週六早上9點開始,週日晚上6點結束。

探視地點:
與孩子的互動地點,例如特定公園、遊樂場、或是自家住宅等。

探視方式:
探視時間開始與結束時,由誰、如何接送孩子,探視時間之外是否允許以視訊、通話方式與子女互動。

特殊要求:
探視地點只限於當地縣市、台灣、不可以到離島、非台灣國家;探視時只允許子女與另一方互動,不接受第三人介入;不可以帶孩子過夜,只要有特殊要求都可以寫入協議書中,寧可鉅細靡遺也不要東缺西少,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終止探視權——民事訴訟交由法官判決
探視權是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保障,法官的所有判決都會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因此當探視方有不當行為,例如:施暴、酗酒、吸毒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舉動時,監護人可以向法官聲請終止對方的探視權,以保障子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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