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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看孩子?小心監護權被改定

#筆者:律巨人

看不到孩子,您還有這些權益可以主張

監護權:父母見子,法院有職權變更。

近期我們事務所接到一個案例:有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約定由爸爸單獨行使親權(也就是所謂的監護權),離婚前明明約定好了探視時間,但男方家的家人又百般阻擋,不讓媽媽探視小孩,於是媽媽著急地跑到我們事務所,希望律師能夠提供協助,看看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為什麼要請離婚律師呢? 離婚律師提供的幫助

其實這類型的案件,在離婚的問題上並不少見,在我們事務所也接過不少這樣的案例,不過不管是什麼原因,律師要請各位父母千萬不要認為,這樣的行為就能阻止對方與孩子的見面,而且使用這樣強硬的手段,只能阻止一時不能阻止一世,還反而有可能害自己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關於上述的案例,律師認為這位媽媽有幾個權益可以主張,如下:

這三種權益主張差別在哪裡,又能發揮什麼作用,可以達到怎樣的目的,律師下面一一跟大家解釋說明。

阻止見面:法官偏向對子最佳方式。
阻止見面:法官偏向對子最佳方式。

一、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根據民法的規定,對於父母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這句話白話的說就是,如果有監護權一方的父母,阻止另一方與孩子交往見面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與孩子的見面方式,也就是說,要是刻意阻擋孩子與另一方的見面,可能反而使另一方與孩子的見面時間更多且更長。

至於最後的判決為何,則是由法官選擇對子女最佳的方式,但可以肯定的是,刻意阻止孩子與另一方的見面,通常會在法官心裡留下不佳的印象,因此這類情的聲請通常都是對另一方較為有利,父母們也就不需要擔心對方刻意不讓自己與孩子見面,因為照看孩子本來就是父母應盡的權利與義務,不應任何事情而遭阻擋。

二、改定監護權(也稱改定親權)

要是對方到了這時候還是執迷不悟,依然不肯讓自己與小孩會面,這時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因為法律上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相信以上這段話應該已經算很白話了,這邊就不再多做任何的翻譯,只是請各位父母要非常注意,台灣目前的社會是很重視小孩的權益與身心發展的,因此像是上面對於不讓孩子見到父母的行為,或是有其他行為讓法官認為對於孩子是不利的話,就有可能將監護權改定給另一方。

回到上述的案例來看,因為先生一直阻止媽媽與孩子的會面,這時媽媽就可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並蒐證向法官表示,先生一方不願讓自己見到孩子,由此一來改定監護權的機率是非常高的。

三、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律師其實都不太建議使用到強制執行的步驟,因為這樣的動作有時候對於小孩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但世界上往往有過於偏激與固執的父母,即使改定了監護權,仍然不願意交出孩子,因此最後也只能出此下策,不過強制執行並不是隨時隨意就可以進行的,而是必須先經過法院的綜合審酌,才能決定執行。

而且在執行前,除了可以先試試看與對方進行溝通之外,最好還要先擬定執行計畫,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如果可以還是希望盡量能採用和平的手段,並注意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才是最重要的部分。

綜合以上,媽媽被前夫家各種阻饒他探視小孩,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改訂親權或聲請強制執行,以爭取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律師最後也提醒各位父母,夫妻離婚孩子往往是最無辜的,自私的想法並不是真正為了孩子好,讓孩子能同時得到父母的關愛,並把離婚的傷害降到最低,才是對孩子成長最好的方式,切勿因為一己的私念與執著,做出錯誤的決定,反而害了自己與孩子的距離越來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