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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費你必須知道的要素


一、贍養費定義


根據民法第1057條,離婚時,非自願離婚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固定金額,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這就是贍養費。

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費用」,不像扶養費是義務,也並非其他如外遇侵害配偶權等損害賠償金。
 


二、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不一定!贍養費不是必要性義務,通常可分成兩種約定方式:

協議離婚共同約定:

配偶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夫妻兩人協調好同意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登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一般我們常聽到名媛/藝人離婚後能拿到大筆贍養費,通常都屬於這類。

 

裁判離婚法院判決: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或贍養費約定達不成共識,可以訴請法官判決,不過透過離婚訴訟請求贍養費有下方這些條件限制,判決多少金額也有特定依據,下一段將仔細說明。

必須是其中一方非自願離婚而請求裁判離婚,請求人不是造成這段婚姻走不下去的罪魁禍首。被離婚後,經濟會陷入困難,無法生活被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有能力負擔這個費用,因此如果被請求人不願意支付贍養費,而請求人剛好又不符合上述幾個條件,那就可以不用給付贍養費。

三、贍養費該怎麼計算、該付多久呢?
 

私下協議贍養費只要雙方自行約定好就可以,金額、支付方式皆不限。法院裁判的話基本上是以「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最低消費需求」為主,通常會參考下列幾項並判決: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判斷標準(例如:2018年台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8,550元

依照請求者的身分、年齡、健康,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狀況裁決出最恰當的贍養費金額,經考量上述兩點後,也會判決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給付」。由於透過官司請求贍養費的門檻很高,贍養費又僅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通常不會出現高價的贍養費金額,想靠離婚贍養費致富的人可能得認清這個現實。
 

協議離婚約定:

就依照雙方達成共識的給付時間執行即可。

裁判離婚約定:

法官會依據請求與被請求人雙方狀況可能有以下判斷,給付到被請求人再婚或子女成年為止給付到平均壽命年限,根據個人狀況決定給付多久。

四、新聞上的高額贍養費,其實是協議出來的費用?
 

我們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政商名流鬧離婚時爆出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根據法律去請求的贍養費,而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去請求的贍養費,因此並不見得是用來避免生活困難的數字,純看雙方握有多大的籌碼和議價能力,所以才會有這麼高的數字。

也就是說,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要避免你無法獨自生活的最低限度,你也能選擇透過自己的力量(離婚協議)去跟對方要到更多。

我國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確保離婚配偶的最低生活水準,並且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請求。如果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離婚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索取贍養費了,這點要特別注意。

另一方面,如果想要的贍養費不只包含基本生活水準,還要能夠維持固定的生活模式,那麼就不應該走判決離婚的程序,而是選擇協議離婚,並且在協商過程中盡力的爭取較高額度的贍養費。

不過,也不要把贍養費當作是離婚時的孤注一擲,或許還有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權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可以去向對方主張,這些費用都是在離婚後有可能一併獲得的,別忘了一起考量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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